详细解读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告别养老“双轨制”。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进行了解读。

其中,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国家确定,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为此,在研究制定政策时,山东省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韩金峰说。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详细解读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未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对此,《意见》规定,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韩金峰说。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怎么算?符合规定的津贴补贴均纳入

《意见》规定,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会不会“吃”企业养老金?单独建账分别使用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改革后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情况呢?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还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山东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转移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韩金峰解释,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韩金峰说。

职业年金如何建?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比例缴费

韩金峰介绍,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山东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确定

春节期间,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我省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期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原因:养老保障“双轨制”引发制度改革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改革范围:涉及全省三类工作人员离休人员除外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缴费方式: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意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样规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有利于促进缴费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待遇。

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需要说明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职业年金:退休后按月领取年金待遇

我省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据悉,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制度衔接: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不挂钩将返还

自1993年以来,我省多地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退休费用的统筹互济,切实减轻了一部分单位的负担,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这种模式仅是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基本的退休制度、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

我省在意见中作了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各地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各地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缴费与本人退休待遇不挂钩,为保持政策的衔接和人员待遇的平衡,按照国家精神,要返还本人。返还的方式是,已退休的人员一次性发放,仍在职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政策落地:我市按照省部属制定实施意见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早自2003年出台了《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把自收自支、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建立起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参保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但我市机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一直未实施。

前不久,市人社局局长纪敏透露,一旦国家、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发后,我市将按照国家、省部署,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稳妥推进改革。据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预计将涉及20万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办法

山东省破除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按照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单位将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此外,新政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旧两办法同时计算养老金待遇,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并设置封顶限制。

【背景】养老制度公平呼声渐高

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并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此前,我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测算,并在7个市启动先期模拟运转,为实质性操作积累了经验。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比例】个人缴8%由单位代扣

据了解,此次新政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以上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新政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新政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转移】人员流动养老跟着走

据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后一种情况下,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

【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改革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韩金峰还表示,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还规定,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发放】过渡期退休就高不就低

据了解,新政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新政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链接】机关事业单位将建职业年金

韩金峰表示,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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