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2018-03-2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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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及其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要求,2018年3月5日,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针对近年来由国家、社会、个人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大量涌现,但行业管理缺少依据、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是《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对象范围。即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但排除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从而将调整和管理对象范围限定在提供养护照料等服务为主的各类机构上。
二是《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任务。提出各级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管,中国残联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管,从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是《办法》强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的要求。提出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出资主体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提出了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要求,依法规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行为,从而强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有利于保障残疾人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四是《办法》规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要求。《办法》在总结实践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规定了评估服务、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劳动训练、医疗服务、康复辅具配置、心理疏导、文娱服务、特殊要求、服务终止等11个方面的服务提供要求。《办法》要求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要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并规定了服务协议一般应当载明的10个事项,从而促进残疾人服务机构提高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五是《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了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无障碍环境、档案管理、慈善捐赠、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规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照料、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等安全和应急管理要求,最大程度保障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
六是《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提高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水平。《办法》从信息共享、行业监督、专业评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统计分析、上下监督等7个方面,提出了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体现了政府、社会、机构多方参与,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并重,合力推动残疾人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的思路。
考虑到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要求不同,《办法》在第六章“附则”中提出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本领域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