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各医疗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管理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06〕34号)和《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要求,设置和规范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至少设置了一所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保证24小时提供预防性治疗服务,基本满足了群众的需求。

但在今年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中,发现了许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门诊接种人员对狂犬病暴露处置技术知识掌握不够,缺少具有处理伤口资质的外科医生,急救药物和医疗器材配备不全,设在乡镇卫生院的门诊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率较低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管理工作

狂犬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患病后病死率极高。2006年以来我市狂犬病发病人数出现回升,目前已有6个县(市)区出现病例。这说明我市已广泛存在狂犬病的疫源地,狂犬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及时、规范地实施暴露后处置是防止人感染狂犬病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卫生部门、疾控机构和各处置门诊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建设和管理,减少狂犬病疫情的发生,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二、认真落实《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

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主要任务是对狂犬病暴露人员实施预防性治疗。各级疾控机构要认真落实《山东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规范(试行)》,做好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规划建设、审核和督导管理等各项工作。各处置门诊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内部建设,健全各项制度,配备有资质的人员,储备必要的急救药物和医疗器材,开展规范的服务,保证24小时为狂犬病暴露者提供狂犬病疫苗接种、伤口处理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服务。要强化岗位责任,抓好制度落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好、质量好、群众满意。

要规范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登记报告制度。狂犬病暴露人数、暴露级别、免疫接种等监测资料是制定狂犬病预防策略的重要依据,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做好门诊登记,按照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各种监测报表。

三、加强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各级疾控机构和各处置门诊要加强对从事狂犬病暴露处置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所有医疗单位都要开展对相关科室(如外科、急诊科、五官科等)人员进行犬伤伤口处理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使用知识的培训,正确应对突发病例。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中国疾控中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操作指南(2007)》要求,开展伤口处理和狂犬病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的接种注射工作,确保预防性治疗发挥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的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加强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进货、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管理,做好验收、登记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要严把进货质量关,严禁从不合法渠道购进免疫制品。

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疾控机构和各处置门诊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狂犬病可防不可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自愿地接受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治疗。

六、加强督导考核,促进各项制度落实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考核检查,每年考核1次。疾控机构要做好日常管理、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每年督导不少于2次。我局每两年对各县(市)区进行1次考核。对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撤销其处置门诊资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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