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

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全爱卫发〔2015〕1号)与《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全爱卫发〔2014〕1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全国爱卫办

2015年6月3日

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

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任务分工方案

为做好《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确定的行动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按照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和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连续深入开展整洁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水平全面提升,大气污染、地表水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

(二)具体目标。

到2015年底:

1.完成6万个村庄的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部负责)

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负责)

3.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4.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5.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40%;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0%。(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6.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7.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交通运输部负责)

到2020年底: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负责)

9.国家卫生城市比例提高到40%;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比例提高到5%。(全国爱卫办负责)

10.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11.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较大幅度提高,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达到“十三五”规划相关目标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12.具备条件的乡道、村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交通运输部负责)

二、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积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保障政府投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共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改进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方式,扩大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范围,推广降尘、低尘清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有条件的地区将数字化城管平台覆盖到城乡结合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4.加大对村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地规范建设村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体系建设,乡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保洁员,配备车辆,定期收运各居民点的垃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模式,其他村庄可就近分散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5.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处理,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进行集中处理,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重点解决好农村畜牧养殖场(点)的污水处理问题。(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6.推行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行、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7.加强车站、港口、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加强人员密集地区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城乡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以雾霾频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源头管控,狠抓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8.重点清理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对农贸集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

9.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平整、硬化道路,强化路面保洁,疏通边沟,清理草堆、粪堆、垃圾堆,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基础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加大白色垃圾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开展秸秆还田等资源化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类污综合治理利用,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继续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负责)

10.强化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全面清理公路沿线非法广告和标志、标语,确保通航水域航行安全和岸线资源合理利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等负责)

全面推广“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流域治污体系。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对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源一策”治理,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负责)

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统一组织开展季节性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日常防制,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全国爱卫办负责)

(三)进一步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11.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发改地区〔2007〕2798号)、《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建城〔2012〕82号),根据城市水源特点、供水设施状况和城市发展需求,重点进行自来水厂和供水厂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等。(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12.全面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现有工程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和供水保证率。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13.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落实饮水消毒卫生措施,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四)继续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14.加快实施农村改厕,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鼓励建设“四格式生态厕所”和沼气池,加强对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15.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旅游局等负责)

16.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农民使用卫生厕所,建立卫生厕所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负责)

(五)广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17.以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为抓手,推动城乡整洁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国爱卫办负责)

坚持规划引导、源头管控,加强城乡环境的美化、绿化、亮化,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18.制修订市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积极推动街道、社区、单位等定期组织开展大清扫、义务劳动等活动,劝阻和治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卫生创建活动的良好格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19.国家卫生城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在整洁行动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国爱卫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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