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有哪些新规定

今年5月1日起,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规定了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防范救援和快速处置、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等内容。

条例:用蓝牙打电话不会处罚

《条例》中对四类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做出规定。营运客车、危化车、重型车辆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包括遮挡交通安全设施;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或者张贴广告牌、指路牌、宣传标语等物品;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其他容易产生眩光、反光效果的物品及其他损毁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驾驶机动车时,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包括: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赤脚、穿拖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另外,机动车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以往有开车打手机处罚的罚则,现在细化为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这主要是基于执法方面的考量。”济南交警支队法制科民警介绍,上述条款是否进行记分处罚,相关部门在纳入违法处罚代码时会统筹制定。

今年5月1日起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

现实:警力不足取证难,或将制约新条例落实

新条例新增了对于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这里有新加的条款,也有对以往条例的补充,但根据一线交警的经验,新条例的完全落实依然困难重重,而最主要的困难还在于取证难和警力不足。

比如“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或者张贴广告牌、指路牌、宣传标语等物品”,“在传统的认识上,打击张贴广告是城管部门的事,交警也不可能派出警力整天盯着这事。”多名一线交警说,除取证难外,对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因为往往涉及到个人,类似与西安等地实行过的对闯红灯行人的处罚,很难落实,最终很可能因难以落实而流于形式。

更难落实的,还要数对于“开车抽烟、赤脚、穿拖鞋、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的处罚。以开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为例,民警介绍,此规定实际是对此前法律条例中开车打手机条款的细化,而细化的目的就是方便执法,明确了开车时不仅不能打手机,还不能看短信、刷微博等以手持的方式使用手机。

在一线交警看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查处的可执行性,但即便是这样,执行起来也还是有一定难度。其难度主要还是取证难,交警介绍,目前高清探头还没有对辖区全覆盖,且相当一部分抓拍设备还依赖人工抓拍,车辆行驶的速度又很快,工作人员来不及取证车辆就早已驶过。即便是现场执法,开车打手机、抽烟等因为取证难,民警一般也不予查处。

更难查处的是赤脚、穿拖鞋驾车,对其取证抓拍设备完全帮不上忙,只能依赖现场处罚。

“查处难度倒是不大,开车门检查即是,但除非组织专门行动,你也不可能挨个把车拦停检查,再说也没有那么多警力支撑。”一名一线民警说,而这样的困境并不独为济南所特有,在全国其他城市,对于这几项违法的处罚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处于喊罚的声音大,但实际上处罚起来有限的局面。

条例里和你紧密相关的内容

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 .不得允许未满十周岁儿童乘坐前排

3 .交通安全不良记录或将影响工作聘任及车辆保险费率

4 .临时占道路、停车场从事大型活动需审批

5 .机动车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的,罚100元

6.非规定地点停车将面临违停处罚

以下行为处五十元罚款

●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

●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赤脚、穿拖鞋

●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未固定箱盖

链接:没有禁停标志也不能随便停车

没有禁停标志就能路边停车?错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条例相关条款则对其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地点”。非规定地点停车将面临违停处罚。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即“规定地点”为“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

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

该条规定同时明确如下三点:一是,“临时停车”是指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可以停车的道路上,为上下人员或卸载货物而实施的短暂停靠,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二是,并非无禁停标志的路段上即可停车,而是机动车驾驶人首先要判断所处位置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如果是禁止情形之外的道路,方可在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的条件下实施临时停车;三是,除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外,车辆不得在道路上停放,依照规定临时停车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齐鲁晚报记者王兴飞

非机动车也得礼让行人

《条例》带来的第一个变化是,明确提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和道路交通资源合理配置的理念,从“以车为本”过渡到以交通参与者为中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设施,条件具备的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合乘车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第十六条规定:“城市道路应当保障自行车交通、步行交通的通行空间,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自行车停放区。”

对于礼让行人一项,《条例》将礼让行人车辆由机动车扩展为包括非机动车在内的所有车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条例》同时规定,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周岁儿童乘坐前排、未满四周岁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齐鲁晚报记者王兴飞

驾驶人不良记录或影响切身利益

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超过其他安全事故。但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交通安全信息公开不到位的问题,这是影响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段富勇指出,《条例》明确要建立重要交通安全信息公开机制。

《条例》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一章规定,交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违规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等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的机理研究表明,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的过失,但同时也发现,在人的过失背后,多数交通事故通常是由综合的多重因素造成。”段富勇称,道路、车辆、管理以及培训之中内在因素会诱发、放大驾驶人的过错。

另外,《条例》指出,将建立交通安全记录参考制度,并规定,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

“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不良记录或将影响工作聘任及车辆保险费率。”交管部门一名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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