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流动人口可免费孕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 省384元
- 2015-01-26 10:53
- 济南齐鲁花园医院
- 医务科
从2015年起,在青岛居住一年以上且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将可以享受免费的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生一次孩子可为一个家庭省去384元。
2015年1月24日,青岛市卫计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意见》(以下称《意见》)。2015年起,将在青岛市居住一年以上并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口纳入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范围。目前,青岛市常住流动人口达到170万,占青岛市常住人口的19.2%。
2013年,青岛市开始实施孕妇产前和新生儿免费筛查,但针对的都是青岛市户籍人口,即夫妇双方或一方是青岛市户籍的孕妇、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青岛市户籍,流动人口并不能享受这项服务。
根据《青岛市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定,孕妇产前筛查费用为160元/人次,新生儿遗传与代谢性疾病筛查费用为144元/人次,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为80元/人次,共计384元/人次,这些费用都将为一个流动人口家庭省去。
孕妇产前筛查通过对孕15周至20+6周的孕期母体血清甲胎蛋白、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游离亚基和非结合雌三醇指标结合孕妇的年龄、体重、孕周等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得出胎儿罹患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风险。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四种疾病。新生儿听力筛查包括采用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电生理学检测方法进行听力筛查。
据了解,山东省其他城市也有相关优惠政策出台,针对人群和项目略有不同。济宁市于2013年实行了孕妇产前和新生儿健康免费筛查,仅限于济宁户籍人口。威海市于2014年实行只针对孕妇产前的免费筛查。
从去年2014年4月16日开始,济南将4种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财政买单,只要新生儿父母一方具有济南户籍,就可以报销150元初次筛查的费用。
相关资料: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意见
各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计生局)、综治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
2013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5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8%,其中80%从农村流入城镇。我市常住流入人口也达170多万,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9.2%。目前,流动人口所获得的基本公共服务,与城镇户籍人口相比还有比较明显的差距。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稳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核心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是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加强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的应有之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因地制宜,抓出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计生项目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和其他均等化服务项目。保障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逐步拓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2015年起,将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并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口纳入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范围。
到2020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95%,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5%,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二)创新服务方式,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优质的卫生计生服务
根据常住人口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采取延时服务、节假日轮休等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就医需要。各级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方法,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商务楼座,应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综合服务站,或采用片医签约服务的方式,送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进市场、进商务楼座,方便流动人口的就医或健康需求。
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机构整合后的机构网络优势,进一步加强镇(街)、社区居委会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配合,规范完善相关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信息交流制度,强化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宣传,确保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惠及到每一个流动人口。
(三)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自2015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服务机构、示范社区、示范镇(街)创建活动。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和规划,力争到2015年底,每个区市树立2-3个示范服务机构,3-4个示范社区。到2016年底,30%以上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居)达到示范服务机构和示范社区的标准。到2017年50%以上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居)达到示范服务机构和示范社区的标准。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管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确保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录入及时,变动准确;进一步加快卫生与计生信息的整合,力争在2015年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分类统计和分类查询,并逐步实现与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综治、民政、财政、农民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实现服务资源共享,合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基层综治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等职责之中。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综治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评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将其融入本区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的新机制。各区市应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市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补助金额将与基本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相挂钩。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落实情况分别列入对相关部门、各区市、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兑现奖惩,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1:青岛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服务机构标准
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达到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机构建设科学合理,标识信息明确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科室、设备配备齐全,财务和资产等管理运行规范有序。注重健康文化建设,机构整体环境温馨、整洁。
二、机构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严格落实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服务信息实施分类登记、分类统计制度,档案登记规范、信息变更及时。
三、机构内部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政策宣传氛围浓厚,并根据流动人口特点开展特色便民服务。
四、与辖区内村(居)建立服务联系协调机制,职责明确,相互配合效果较好,每月信息交流制度落实,服务到位。
五、在全市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中达到90分以上。
六、辖区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率达到80%以上,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100%,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以上。
七、认真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和企业健康教育的范围,每年深入流入职工50人以上的企业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活动不少于2次。
附件2:青岛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社区居委会标准:
一、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到位
(一)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
(二)流动人口国家规定基本项目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率达100%;
(三)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环情监测率达90%以上;
(四)已婚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获得率达95%;
(五)计划怀孕的流动已婚育龄夫妇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等项目人群覆盖率达90%以上;
(六)在现居住地符合政策生育的流入育龄妇女获得住院分娩补助的比例达100%;
(七)将流动人口困难家庭纳入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或人口关爱基金救助范围。
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一)流动人口各类信息档案健全(含全员),信息变更及时、准确,信息覆盖率、准确率均达95%以上;
(二)认真落实省市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制度,做好信息通报、交流和反馈工作,信息通报率、信息反馈率、信息接收率均达95%以上;
(三)建立均等化服务信息登记薄,信息登记准确、及时。
(四)与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制度,每月交流信息。积极配合服务机构做好均等化服务的组织发动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五)认真做好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宣传,宣传覆盖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