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生人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用提供准生证
- 2014-05-14 16:41
- 济南齐鲁花园医院
- 办公室
近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记者在《通知》中看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条件进一步明确。
通知要求要求各级卫生部门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认真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切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证;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
如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签发资质,由所在地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受理。
同时,《通知》进一步严肃了工作纪律。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刚性问责。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出现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动新生儿出生信息、办理伪假《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故意使用伪假证件、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受理但不受理或督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此外,为严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系统操作员一律实行实名制管理,6月1日之前全省签发人员须在系统操作员注册窗口,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名注册。
《通知》还进一步强调《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核查工作。为有效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系统已经和公安部门联网,实行了信息共享。户口登记机构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须登录到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系统或山东省公安厅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查”窗口进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此举将更加有利于《出生医学证明》的核查和识别,进一步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严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