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朝曦副部长全面贯彻志愿服务条例开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新局面
- 2018-03-01 08: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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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志愿服务行政法规,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保证,标志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进入了法制化运行的阶段。
一、深刻认识制定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开展志愿服务,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抓手,是加强新形势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和我国志愿服务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关键时期,制定实施《条例》具有重大意义。
这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都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勉励广大志愿者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坚持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为实现中国梦有一分热发一分光。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为志愿服务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来弘扬志愿精神,鼓励、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充分体现和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
这是加快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有关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服务组织蓬勃发展、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服务活动日益丰富、服务领域持续扩展,但同时也暴露出管理体制不顺、服务活动不够规范、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亟需解决的问题。《条例》针对这些问题,明确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定位,厘清了有关部门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志愿服务工作的若干关键性制度,构建了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以法制手段破除了制约志愿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是推动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弘扬时代新风。志愿服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条例》作为社会立法的重要成果,能够有效发挥法制的鲜明导向和刚性约束,把向上向善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规规范,弘扬尚礼崇德、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条例》的施行,有利于传递国家对志愿服务的尊重和保障,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通过志愿服务传递爱心、培育美德;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凝聚正能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创新
《条例》立足我国志愿服务发展实际,科学把握新形势下志愿服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6章44条对志愿服务的总体规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解决了志愿服务工作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
《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志愿服务发展的方向和原则。《条例》开宗明义将立法宗旨规定为“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指明了志愿服务发展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并将这些要求贯穿于各项规定之中,从而对志愿服务与市场行为作了清晰区分,确保了志愿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鼓励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开展志愿服务,鲜明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态度,为保障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条例》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同时规定志愿服务组织要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确保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发挥政府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要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着力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均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元化的志愿服务监管体系。
《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保障了志愿服务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将妥善保护志愿服务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确立了志愿者实名注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等基本制度,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安排合适的服务并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自主、便捷地参与志愿服务。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登记、成立行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并充分发挥作用。明确了志愿服务对象无偿享受志愿服务、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条例》通过强化志愿服务各方权益保障,解除志愿服务主体后顾之忧,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全面构建了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支持措施。《条例》总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条例》专门设置了“促进措施”一章,从政府促进和社会支持等多个角度构建了多元化的政策措施体系。明确提出政府要制定促进措施、提供指导帮助、落实税收优惠、建立统计发布制度,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招考的考察范围、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优待等方式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要求学校、家庭和社会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要求各类媒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鼓励各类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等。这些促进措施有利于统筹用好行政资源、用活社会资源、挖掘市场资源,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推进志愿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推进志愿服务依法有序广泛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只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以制度建设为引领,坚持队伍和服务两手抓,才能全面提升志愿服务工作水平,推进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
加快制定配套法规政策,不断夯实志愿服务法治保障。《条例》要求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性团体要研究制定《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在各自职责、工作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民政部将加快研究制定志愿者招募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研究编制志愿服务标准体系和志愿服务基本术语、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等标准。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或修订工作,确保本地法规与《条例》精神相一致、内容相统一;要根据《条例》和中央的政策法规规定,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组织化是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国际经验,也是《条例》鼓励和倡导的发展方向。要结合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抓好《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依法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等便利措施使更多的志愿服务组织实现依法登记,同时综合运用孵化培育、政策指导、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示范引领、平台搭建等多种方式,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提升能力、充分发挥作用;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广泛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有意愿、有能力的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广阔空间和便捷平台。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站点的发展,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规模、提升志愿者队伍能力。
规范引导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深化各类志愿服务实践。要引导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牢固树立依法志愿的理念,依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合法合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在志愿者招募、合理安排服务、有针对性开展培训、为志愿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依法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信息、无偿如实出具记录证明等志愿服务关键环节的引导和监管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加强学习宣传,不断强化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合力。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认识志愿服务在提升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要面向全社会宣传好《条例》倡导的主要精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要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加强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依法推进志愿服务作为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加大相关资金资源投入,深化部门协作,努力开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