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名单的通知
- 2018-02-27 10:45
-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各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8号)要求,在各市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济南等6个市为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济南市历下区等80个县(市、区)为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先行市、县(市、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2)积极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建设。各地要坚持改革创新,研究制定有利于医养结合示范建设的配套措施,在机构许可、资金支持、土地供给、人才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培育壮大医养健康产业,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将加强对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医养结合示范建设评估标准,于2018年底组织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将命名为山东省医养结合示范市、示范县(市、区)。
附件: 1.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名单
2.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工作指南(试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24日
附件1
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名单
一、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
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威海市
二、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县(市、区)
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区、章丘区、
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
胶州市、即墨区
淄博市: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台儿庄区、滕州市
东营市:东营区、垦利区、广饶县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招远市、
莱州市、蓬莱市、莱阳市
潍坊市: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青州市、诸城市、
寿光市、昌乐县、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济宁市:任城区、邹城市、嘉祥县、兖州区、曲阜市、
汶上县、微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新泰市
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
日照市:东港区、五莲县
临沂市:河东区、兰山区、蒙阴县、费县、莒南县、沂南县、
郯城县
德州市:德城区、陵城区、禹城市、武城县、临邑县、庆云县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东阿县、茌平县
滨州市: 沾化区、阳信县、邹平县
菏泽市:牡丹区、定陶区、曹县、单县
附件2
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县(市、区)
工作指南(试行)
一、组织管理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养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卫生计生部门明确医养结合工作管理机构,分管负责同志和专职干部熟悉医养结合政策和当地医养结合工作情况。
(四)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医养结合政策,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医养结合配套政策,特别是在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运营、人才等方面明确扶持政策。
(五)加强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的监管,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各先行市所辖各县(市、区)、先行县(市、区)均应建立1所健康养老需求综合评估中心,开展健康养老监测。
(六)鼓励创新,在医养结合机构设置审批、老年人签约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等方面探索突破,体现示范引领作用。
二、居家及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七)积极推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8年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70%以上的常住老年人群。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查体、健康管理、慢性病处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长期护理康复等签约服务。
(八)加强老年人疾病防控工作,普及健康养老知识,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家庭。注重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和老年痴呆症、抑郁症等筛查和规范治疗。
(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置、服务功能和运行管理五个方面实现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置康复医学科。各先行市所辖各县(市、区)、先行县(市、区)至少有1所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十)建立集居家社区养老、医疗救护、健康咨询、生理监测、远程健康管理、养生康复、亲情关爱、互助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老年人尤其是独居、空巢老人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全天候无缝对接。
(十一)推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嵌入式”发展或签订合作协议,为社区养老提供医疗服务。
(十二)加强社区医养服务设施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社区的公共设施特别是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实现无障碍改造。建设一批老年健身场所设施,推广科学适宜的健身娱乐项目。
(十三)鼓励通过第三方保险、居民自费等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针对老年人的差异性养老服务,提升医养结合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社区医养结合机构,逐步实现医养服务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
(十五)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建立志愿者队伍,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
三、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十六)严格落实《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721-2015),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七)各先行市所辖各县(市、区)、先行县(市、区)重点扶持1-2家规模较大的医养结合机构,用于医疗和养老的床位应不低于200张,同时具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资质,能够提供连续、适宜、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服务模式可推广、可复制。加强收治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十八)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的,要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设置并加强老年病科(区)建设,满足老年人就医需求。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鼓励改造一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非建制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到2018年底,所有医疗机构能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
(十九)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应按照相应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有关管理规范设置专科医院、护理院(站)或门诊部、卫生所(室)、医务室等,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到2018年底,所有养老机构能够提供医疗服务,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超过4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二十)建立医养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打造医疗养老服务共同体和发展共同体。鼓励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养老院建立“两院一体”模式,实现机构共建、资源共享、服务融合。
(二十一)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及护理服务,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二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四、医养健康产业
(二十三)积极推进医养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根据本地的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及产业发展趋势,探索发展“医养结合+旅游”“医养结合+体育”“医养结合+企业”等新业态,培育和发展符合当地实际的医养健康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养健康需求。各先行市所辖各县(市、区)、先行县(市、区)至少扶持建设1家特色鲜明、示范性强、有发展潜力、能带动全局的医养结合示范项目。
(二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发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产品。推进中医药体验式服务融入老年旅游、传统文化等主题项目建设,把中医药文化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十五)鼓励各地打造一批医养结合健康旅游项目,建设一批自然生态环境适宜、医疗服务条件良好的“医养结合村”,探索城市老人乡村养老新模式。
(二十六)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智慧化、产品智能化。鼓励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研发推广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和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和康复辅助器具等。建设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社区。
五、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建立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激励和使用政策。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资格。完善并落实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奖励补助政策。
(二十八)加大对全科医生、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健康管理师、养老护理员等人才的常态化培训力度。到2018年底,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十九)定期开展医养结合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到2018年底,医养结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加大乡村医生在康复、护理、营养等方面培训力度,进一步发挥好乡村医生在农村老年居民医养结合中的作用。
六、政策支持
(三十)在统筹整合相关资源基础上,加大医养结合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医养结合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十一)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老年人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老年人口实行倾斜性政策。
(三十二)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护理的有机衔接,可探索开展面向城乡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三十三)落实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申请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通过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四)对医养结合项目及医养健康产业在规划建设、土地保障、财政税收、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医养健康产业母基金,为医养结合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平台。
(三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对于新办医养结合机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实行并联审批。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七、医养结合知晓率和满意率
(三十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知识和各级扶持政策,引导鼓励失智、失能、部分失能老人进入医养结合机构享受专业化养老服务。
(三十七)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对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
(三十八)辖区内老年人对医养结合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