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
- 2014-03-28
- 省卫生厅
- 佚名
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保证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㈠省卫生厅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证书换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刘玉芹 省卫生厅 副厅长
副 组长:万书臻 省卫生厅医政处 处长
成 员:迟蔚蔚 省卫生厅医政处 副处长
白同禹 省卫生厅人事处 副处长
工作人员:杨晓帆 省卫生厅医政处 科员
术慧青 省卫生厅医政处
任靓靓 省卫生厅注册办
武 斌 省卫生厅注册办
秘 书:杨晓帆 省卫生厅医政处 科员
㈡工作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方案;负责各市卫生局和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审核、证书发放以及证书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2.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卫生局和市辖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初审、制证,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证书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3.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集体申报相关材料和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
4、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换发人员的条件
省卫生厅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㈠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的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专业技术职称的;
㈡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换发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㈠《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㈢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㈣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可证副本(复印件);
㈥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㈦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㈧省部属医疗机构每人交纳人民币8元,各市卫生局每人交纳人民币4元。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NextPage]
四、工作安排
㈠业务培训
1.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或管理简版);
2.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人员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
㈡换发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该表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
2.聘用10名(含10名)以上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不足10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到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录入信息。
3.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市辖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者制证打印,核对无误后报送我厅。
5、省卫生厅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生厅钢印和山东省护士注册专用章。
6.各市和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省卫生厅通知后到受理大厅取回证书。
7.证书换发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在省卫生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五、变更事项
在山东省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期间,有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㈠迁出山东。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按原有办法办理: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盖章后,向我厅申请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㈡迁入山东。除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盖章。
㈢省内变更。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六、说明
㈠山东省行政区划内部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不在省卫生厅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交由部队卫生行政部门换发。
㈡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工作截止到2009年5月12日。
㈢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附件)于12月12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联系方式:杨晓帆、术慧青 0531-6787 6155
任靓靓、武 斌 0531-6787 6212
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010-6219 7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