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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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5日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2014〕1号),全面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和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为目标,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经过3年努力,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医教结合、学段衔接、普职融通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残疾人接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特殊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到2016年,全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残疾儿童学前3年入园率和接受康复教育训练率达到90%,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教育服务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实施适合学生需要的个性化教育方案,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能力。
2.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承担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基础上,增设孤独症、脑瘫儿童少年教育部(班);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的招生培养能力。
3.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将不能到校就读的、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的、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为其量身定制教育和康复方案,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
(二)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高残疾儿童入园率。积极探索早期救治、康复与教育紧密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模式。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扩大适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规模。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每个县(市、区)应选择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工作。
2.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要切实做好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并强化技能训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提高残疾人招生、培养能力,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突出职业特色,重点培养残疾学生劳动就业能力。
3.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统筹规划特殊教育专业布点,选择2—3所高等学校设立特殊教育学院或开设相关专业进行残疾学生培养。支持滨州医学院等高校扩大残疾学生招收规模。筹建省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对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给予加分投档照顾。支持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校成教学院面向残疾人开展远程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三)构建医教、康教结合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1.建立残疾儿童信息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县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信息、残疾孤儿信息和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管理平台,形成残疾儿童筛查、检测、建档、转介、安置网络化运行机制,实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2.加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与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应组织成立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聘请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等领域专家及家长代表,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检测结果提出适合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建议,实施“一人一案”,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顾问医生制度等康教结合模式,对残疾儿童实施随访、跟踪服务。
3.加强“康教结合”实验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要定期派医务人员和专业康复人员到学校指导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特教师资为在校外接受康复医疗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务。到2015年,依托现有资源,在全省建设30个“康教结合”实验学校。
4.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立特教班。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与特殊教育学校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康教一体”的教育模式。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教育、残联密切合作,加强儿童福利指导工作,向残疾儿童提供康复、特教服务,提高康教服务的覆盖率。
(四)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5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要达到6000元并逐步提高,已高于该标准的不得降低。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学生及特教学校学前、高中学生的公用经费参照执行。适当提高孤独症、脑瘫学生和高等院校特殊教育生均经费。
2.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每年安排8—1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资助学。
3.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从2015年秋季开始,在“三免一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和特殊学习用品补助,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学前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享受上述政策。进一步建立完善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市、县(市、区)政府在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办教育机构和康复机构的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在结对帮扶、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五)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全面布局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市级统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2016年年底前,聊城、日照市要完成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尚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建设1所独立设置的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部(班),保障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就近接受特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
2.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加大对薄弱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到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部达到我省颁布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3.实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工程。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8人(含)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要设置资源教室,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2016年年底前完成资源教室建设。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制定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实施送教上门服务以及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等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配足配齐教职工。对设立特殊教育学院或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教师编制,以满足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
2.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制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岗位条件。师范类专业要开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在有条件的医学院探索建立医教结合双专业、双学位培养制度。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含)以上的,其学费由财政给予补偿。
把特教教师培训全面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和项目,构建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研究并编制教师培训课程与教材资源,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开展教师全员培训。改善济南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师范学院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能力,提高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水平。开展在职教师与新教师特殊教育岗位证书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到2016年,完成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骨干教师的培训。
3.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对实施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适当倾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康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康复专业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教师职务(职称)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
(七)深化教学改革。
1.加强课程教材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结合残疾学生特点和需求,制订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分类建设学段衔接、学科齐全的特殊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改编完善盲、聋学校课程教材,研究开发培智学校(含孤独症、脑瘫)课程教材及教师指导用书,构建适合各类特殊教育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和教材。加强康复课程建设,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开发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山东省特殊教育资源库。
2.创新教学方法。加强个别化教育,制定残疾学生个别化教育方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鼓励学校研发和自制教学仪器和玩教具,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交流制度,确保每名学生每月至少参加半天普通学校活动,促进融合教育。以增强就业能力为导向,突出中、高等职业院校的职业特色,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3.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科研单位、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院校要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指导特殊教育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组织与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发展特殊教育关系到每个残疾儿童少年的成长,关系到每个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福祉,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特教特办,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研究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特殊教育行动计划,并将其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予以保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特殊教育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机构职责和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支持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学生的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建立残疾孤儿信息管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优生优育、残疾儿童少年早期筛查、医学鉴定、医疗与康复服务、建立全省残疾儿童医疗与康复档案等工作。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评估。各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开展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