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社会办医新政民营医院免收增值税可享受政府划拨用地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11号)(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目标指出,到2020年,河南省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河南省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的25%,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水平、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更加坚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在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方面,《方案》提出,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发展紧缺医疗服务、培养专科医疗服务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探索发展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医药联合体等十项服务。

河南社会办医新政民营医院免收增值税可享受政府划拨用地鼓励融资

针对放宽市场准入,《意见》明确,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加快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河南省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同时,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推行中医诊所备案制。探索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此外,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河南省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对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核准事项,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

针对社会力量办医疗领域的投资与合作,《意见》提出,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实现资本与品牌、管理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

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

支持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方案》在人力资源保障、保险支持政策、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财税和投融资支持、用地保障等五大方面提出政策支持。

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此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 〔2016〕29号》提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方案》还提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以发行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

探索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开展融资活动。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探索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河南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

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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