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重大行动(7)

(九)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2017年我国就业人口7.76亿人,占总人口的55.8%,多数劳动者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工作场所接触各类危害因素引发的职业健康问题依然严重,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复杂,新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疾病和工作压力导致的生理、心理等问题已成为亟待应对的职业健康新挑战。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对维护全体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行动目标:

到2022年和2030年,劳动工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并于2030年实现工伤保险法定人群参保全覆盖;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80%及以上和90%及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及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85%及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及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及以上。

提倡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及以上并持续保持;鼓励各用人单位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评选“健康达人”,其中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支持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并给予奖励;对从事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以及视屏作业的人员,采取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的发生;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或消除工作压力。

——劳动者个人:

1.倡导健康工作方式。积极传播职业健康先进理念和文化。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争做“健康达人”。

2.树立健康意识。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学习和掌握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各项制度、标准,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

3.强化法律意识,知法、懂法。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建议及时诊断、治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劳动过程防护。劳动者在生产环境中长期接触粉尘、化学危害因素、放射性危害因素、物理危害因素、生物危害因素等可能引起相关职业病。建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注意各类危害的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自觉、正确地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学习掌握现场急救知识和急性危害的应急处置方法,能够做到正确的自救、互救。

6.加强防暑降温措施。建议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等劳动者注意预防中暑。可佩戴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注意使用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进行降温。建议适量补充水、含食盐和水溶性维生素等防暑降温饮料。

7.长时间伏案低头工作或长期前倾坐姿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应注意通过伸展活动等方式缓解肌肉紧张,避免颈椎病、肩周炎和腰背痛的发生。在伏案工作时,需注意保持正确坐姿,上身挺直;调整椅子的高低,使双脚刚好合适地平踩在地面上。长时间使用电脑的,工作时电脑的仰角应与使用者的视线相对,不宜过分低头或抬头,建议每隔1~2小时休息一段时间,向远处眺望,活动腰部和颈部,做眼保健操和工间操。

8.教师、交通警察、医生、护士等以站姿作业为主的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站立时,建议两腿重心交替使用,防止静脉曲张,建议通过适当走动等方式保持腰部、膝盖放松,促进血液循环;长时间用嗓的,注意补充水分,常备润喉片,预防咽喉炎。

9.驾驶员等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业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建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做到规律饮食,定时定量;保持正确的作业姿势,将座位调整至适当的位置,确保腰椎受力适度,并注意减少震动,避免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疾病的发生;作业期间注意间歇性休息,减少憋尿,严禁疲劳作业。

——用人单位:

1.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整洁卫生、绿色环保、舒适优美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采取综合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各类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倡导用人单位评选“健康达人”,并给予奖励。

2.鼓励用人单位在适宜场所设置健康小贴士,为单位职工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体重、腰围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一般情况下,开会时间超过2小时安排休息10~15分钟。鼓励建立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相关制度,如:工间操制度、健身制度、无烟单位制度等。根据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职业健康风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设置医务室、紧急救援站、有毒气体防护站,配备急救箱等装备。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对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采取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相关疾病发生。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或消除工作压力,预防和控制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健康影响。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危害因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

6.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7.用人单位应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落实女职工产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杜绝违法加班;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组建健康指导人员队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

——政府:

1.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职业病防治部门规章。梳理、分析、评估现有职业健康标准,以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为重点,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研究制定、修订出台更严格、有效的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措施,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对新型职业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提出防范措施,适时纳入法定管理,以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卫生健康委牵头,科技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研发、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建材、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动各行业协会制订并实施职业健康守则。(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设区的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康复、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扩大职业卫生及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推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重点加强县(区)、乡镇(街道)等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加大用人单位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优化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对加入工伤保险的尘肺病患者,加大保障力度;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其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险等信息数据。(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病报告网络。适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专项调查,系统收集相关信息。开展“互联网+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建立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大数据平台,利用信息化提高监管效率。(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将“健康企业”建设作为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拓宽丰富职业健康范围,积极研究将工作压力、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职业病危害纳入保护范围。推进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营造企业健康文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福祉。(卫生健康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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