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 2018-03-29 08:23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人社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1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等文件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制定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规范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强化费用支付管理、维护基金平稳运行的基本政策及标准依据。
二、《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组成。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中成药和民族药。西药、中成药部分均采用准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区分甲类、乙类,各统筹地区对甲类药品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
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各地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对《药品目录》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纳入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含不同规格)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支付标准,具体按人社厅发〔2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疗效确定、副作用较小、价格低廉的药品。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凡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报销。
七、《药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47号)同时废止。
八、《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