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药监管局关于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

为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零售药店药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现将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三)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医疗机构对接等情况,连锁门店可由其连锁企业统一集中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字,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三、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是药品流通领域新的探索,相关各方应规范自身行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确保用药安全。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市局。市局将根据零售药店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试行情况,适时改革完善有关政策。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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