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有入选知名专家的医疗机构可自主制定其诊察费价格
- 2016-03-31 09:08
- 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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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5日,山东省物价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20年的两院院士等9类名医,可以入选“知名专家”。4月15日起,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其资历、水平划分等次,自主制定诊察费价格。
日前,济南市要求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的知名专家诊察费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今后收费多少由医院自主定价。那什么样的医生才能称之为知名专家?开设知名专家门诊有啥限制?上述《办法》规定,临床工作满20年是最基本的条件。临床专家可自愿申报,医院成立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备案。知名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专家职称、荣誉获得、临床诊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因身体条件、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临床工作的知名专家,由本人或所在临床科室向管委会申请取消资格。若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事项,资格将被取消。
根据规定,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入选知名专家的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情况划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满足不同人群的就医需求。具体价格可根据门诊需求变化定期调整。值得注意的是,知名专家诊察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次数也有限制。在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位知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二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并保证本次诊察过程的完整,提出诊疗方案。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诊室需配专职护士协助工作。
知名专家门诊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预约挂号、网上挂号等形式,方便患者选择知名专家。
此外,各医院必须向社会公示知名专家人员名单、诊察费价格、预约挂号办法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超过规定门诊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所在机构设立知名专家门诊资格。
9类医生可当“知名专家”
先要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20年具备正教授、主任医师或同等级别的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临床工作
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国医大师;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国家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泰山学者”;
4、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
7、国家、省名中医药专家;
8、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
9、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职称、专家门诊工作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自行评审认定的特别优秀临床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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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价格改革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变大医院门庭若市、小医院门可罗雀现状的有力举措。长期以来,由于省市级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过低,大量的小病患者集中到大中医院找专家诊治,导致专家日门诊量长期居高不下,有的甚至一天就接诊上百位病人,浪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3月15日,《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出台。知名专家诊察费主要是反映特别优秀的临床专家的技术价值,体现的是专家专业水平和临床经验。《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卫计委、物价局要指导各公立医疗机构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知名专家诊查费实施办法。
各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知名专家比例和收费标准,要结合专家的职称、工作年限、专业特色、技术水平等对知名专家诊察费进行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划分出不同等次,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体现出不同专家的诊治水平。要对知名专家诊察费进行动态监测,根据患者满意率、认可度、市场需求等因素,定期调整价格,形成市场调节价格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