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及试点医院基本条件与考核要求

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及试点医院基本条件与考核要求

为规范分娩镇痛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的分娩镇痛技术,是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镇痛、蛛网膜下腔镇痛、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镇痛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椎管内分娩镇痛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者妇产专科医院,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对开展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

1.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具有完善消毒条件的独立操作空间,按照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对产房的要求进行院感监测与管理。

2.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多功能监护仪;供氧设备包括中心供氧/氧气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设备包括负压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内镇痛穿刺包、镇痛泵;胎心监护仪、新生儿抢救复苏设备;抢救车,包括抢救物品及药品;气管插管设备包括喉镜、气管导管、口咽通气管、喉罩、困难气道器具等;医疗区域内具有麻醉机和除颤器等。抢救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并做登记。

3.具有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基本药品和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静脉输液用液体;局部麻醉药(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类药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类药品(麻黄素、阿托品、去氧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咪达唑仑、脂肪乳剂等);消毒液。毒麻药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药品由专人负责维护补充、定期检查并做登记。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3年以上高年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

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

(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相关护理人员、产科医师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产科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并经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掌握椎管内分娩镇痛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专业设备、耗材和药品。

(三)椎管内分娩镇痛应由具有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实施能力的麻醉专业医师实施。实施前应当全面评估产妇病情,制定完善的镇痛方案,并具备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前,必须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风险、获益、围镇痛期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椎管内分娩镇痛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镇痛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规定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检查评估,包括患者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医疗事故发生情况、随访情况等。

(七)临床医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需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和有关资料。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椎管内分娩镇痛药品、耗材登记制度,保证相关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制度。

试点医院基本条件与考核要求

一、基本条件

(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产医院。

(二)具备产科、麻醉科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分娩镇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椎管内分娩镇痛基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10%。

(五)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二、考核要求

试点医院应当在2020年底前达到以下要求:

(一)分娩镇痛技术操作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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